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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
日期:2022-05-04 浏览

为统筹做好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,有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持续稳定,石家庄市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(以下简称通行证)。有关核发、办理、使用等事项如下:

一、核发范围

通行证核发工作主要针对于“重点物资”,包括:疫情防控医用物资、能源物资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(含日用品)、农业生产资料、农产品、农产品加工原料及加工品等物资、工业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的生产物资、邮政快递类物资。

二、办理程序

通行证实行线上无接触办理。有上述重点物资运输需求的收发货单位,下载并注册“运证通”APP后,利用APP按照用户操作指南,根据物资类别向属地市、县具有审核职能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。发改部门负责核发煤炭、燃油、天然气等能源物资通行证;工信部门负责核发工业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的生产物资通行证;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公安领域的物资通行证;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发交通运输领域的物资通行证;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发农业生产资料、农产品、农产品加工原料及加工品等物资通行证;商务部门负责核发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(含日用品)物资通行证,卫健部门负责核发疫情防控、医用物资等物资通行证,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邮政快递类物资通行证。审核通过后可通过APP线上获取通行证。驾驶员下载并实名注册APP后,APP会根据收发货单位填报的信息,为驾驶员自动匹配对应运输任务的通行证。如有疑问可根据APP提示向属地市、县具有核发职责的相关部门咨询。

三、使用规范

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通行证采用人、车、货、行程绑定的方式,实行“一车一证一线路”。所有的收发货单位、驾驶员、随车司乘人员均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填报信息。提供虚假信息的用户一旦查实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,不得再次申领通行证,并依法追究责任。

通行证自启用之日起跨省互认,且省内有效,电子通行证与纸质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。今后不再根据《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期间公路货运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》(冀防领办〔2022〕64号)办理通行证,已经发放的通行证有效期内仍可在省内通行。

四、联系电话

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:86688754;

石家庄市公安局:85859990;

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:69117600;

石家庄市商务局:86687525;

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:66610395;

石家庄市邮政管理局:87852880;

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:87819155;

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:86687793(白)、86688313(夜)。